2006年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施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要赔偿
仲夏

  案情回放
  石某驾驶摩托车逆行驶入正在维修的道路左侧沟内摔倒受伤,共花医疗费3万元。因该沟是某路桥公司所挖,石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针锋相对原告石某:路桥公司应履行危险警示义务,应在每个具体施工地点设警示标志,其没这么做,造成自己受伤,应赔偿。
  被告路桥公司:公司已在道路两端及重要路口设立提示标志,不存在过错。石某常行驶在事发路段应知道路维修,其是因自身违法行为受损。

  法院判决
  法官认为,石某经常往来于维修道路,应知道路施工,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负谨慎防止义务。依照法理,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,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即除非施工者能证明自身无过错,否则就认定有过错。路桥公司应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。我国公路法规定,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、行人通行时,施工单位的警示义务为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、安全标志。本案中,路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了警示标志,可以免责。
  最终,法官认定被告的意见正确,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。